前海附加安享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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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前海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前海附加安享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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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给付比例*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9.3),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见附表)所列伤残之一的,我们根据伤残情况,确定伤残类别和等级,并按附表所列等级对应的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判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取附表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被保险人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且本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确定为较高伤残等级的,我们给付较高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将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事故发生前已有伤残且我们对该已有伤残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仅对本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确定伤残等级,按照附表对应的比例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当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倍数 | 一、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见 9.4)、或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 9.5)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见 9.6)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