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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附加残疾呵护意外伤害保险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上述“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前,还应扣除该残疾程度按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伤残评定所对应的金额。
    本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给付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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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泰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华泰附加残疾呵护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致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上述“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前,还应扣除该残疾程度按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伤残评定所对应的金额。
本条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给付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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