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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附加都会如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共8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意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Product_7 双倍保障 基本保险金额*2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而导致意外身故或全残,我们将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1)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2)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
  • Product_7 三倍保障 基本保险金额*3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二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 Product_7 意外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且残疾程度属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二级至第七级的,我们将按照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并额外给付您所投保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照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的身体残疾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按照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Product_7 意外烧伤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烧伤的,我们将按照《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根据烧伤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并额外给付您所投保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按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若意外残疾与意外烧伤同时发生,我们将按上述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烧伤保险金两者金额的较大者予以给付。
  • Product_7 意外骨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为《意外骨折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骨折项目之一的,如其骨折为开放性骨折,我们根据骨折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如其骨折为闭合性骨折,则按开放性骨折给付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给付。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骨折的,我们仅按照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同一骨折项目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意外骨折保险金的给付以三次为限。
  • 关爱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02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后,从次月开始每月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作为关爱保险金,累计共给付36个月。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除关爱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暂无价格
  • 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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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保障利益

大都会附加都会如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的,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双倍保障 基本保险金额*2元
若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而导致意外身故或全残,我们将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1)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2)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时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
三倍保障 基本保险金额*3元
若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二倍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且残疾程度属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二级至第七级的,我们将按照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并额外给付您所投保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照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的身体残疾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按照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烧伤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烧伤的,我们将按照《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根据烧伤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并额外给付您所投保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按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若意外残疾与意外烧伤同时发生,我们将按上述意外残疾保险金与意外烧伤保险金两者金额的较大者予以给付。
意外骨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为《意外骨折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骨折项目之一的,如其骨折为开放性骨折,我们根据骨折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如其骨折为闭合性骨折,则按开放性骨折给付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给付。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骨折的,我们仅按照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同一骨折项目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意外骨折保险金的给付以三次为限。
关爱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02元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后,从次月开始每月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2%作为关爱保险金,累计共给付36个月。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除关爱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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