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栏已满,您可以删除一些产品再添加哦!
保险产品对比(1/3)关闭

大都会附加都会保 123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其居住地域以外的地区旅行(见释义)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我们已给付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所有已给付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 Product_7 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2元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因在中国境外(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我们已给付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所有已给付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 Product_7 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其居住地域以外的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 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 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 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将给付各项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残疾等级较高一项的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与以往残疾可以合并后构成另一残疾项目,我们将按新构成的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给付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但需扣除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 Product_7 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2 *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因在中国境外(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 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 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 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将给付各项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残疾等级较高一项的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与以往残疾可以合并后构成另一残疾项目,我们将按新构成的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给付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但需扣除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中,我们累计给付的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最高为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中,我们累计给付的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最高为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若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诊疗或就医的,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暂无价格
  • 合同约定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64周岁

保障利益

大都会附加都会保 123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其居住地域以外的地区旅行(见释义)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我们已给付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所有已给付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2元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因在中国境外(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我们已给付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所有已给付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其居住地域以外的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 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 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 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将给付各项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残疾等级较高一项的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与以往残疾可以合并后构成另一残疾项目,我们将按新构成的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给付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但需扣除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2 *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因在中国境外(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 180 日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 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 4.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将给付各项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残疾等级较高一项的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与以往残疾可以合并后构成另一残疾项目,我们将按新构成的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给付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但需扣除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中,我们累计给付的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最高为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中,我们累计给付的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境内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境外旅行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最高为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若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诊疗或就医的,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方案 产品咨询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