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都会保123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64周岁
保障利益
大都会都会保123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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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经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经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 180 日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所附 20.5“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 20.5“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残疾等级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与以往残疾可以合并后构成另一残疾项目,我们将按新构成的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 20.5“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亦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项目)应予以扣除。 本合同中,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最高为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