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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责任 相应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 2.1 所述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 2.1 所述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 2.1.2 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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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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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 投保年龄: 75 周岁以下

保障利益

大都会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责任 相应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 2.1 所述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 2.1 所述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 2.1.2 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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