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船舶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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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保障利益
大都会船舶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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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一旦我们全额支付约定的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所述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所载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按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总数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我们按规定的应付金额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总数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实际的医疗费用 | 如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意外医疗保险,我们还将在本合同项下承担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进行治疗,我们按其自发生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