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C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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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保障利益
大都会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C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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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水路或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作为乘客乘坐正在营运的陆路、水路或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照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的身体残疾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按照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与以往残疾可以合并后构成另一残疾项目,我们将按新构成的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以往已给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亦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项目)应予以扣除。 累计所有给付的上述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全数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