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4)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团体综合意外伤害保险(2014)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普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该类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普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已产生普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扣除普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普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该类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 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普通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普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符合以下第二项至第六项保险责任中任意一项责任所约定条件的,则我们仅按照第二项至第六项保险责任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我们不再承担第一项“普通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保险责任。 |
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该类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乘用车 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乘用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已产生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扣除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
乘车伤残保险金 | 该类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若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乘用车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乘用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
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该类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的9座以上的客运车 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已产生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扣除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该类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9座以上的客运汽车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 “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该类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火车、地铁 、轻轨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已产生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扣除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该类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火车、地铁、轻轨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 “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该类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轮船 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已产生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扣除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该类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轮船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 “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该类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已产生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扣除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该类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
“评定标准”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某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伤残,如果合并其原有的伤残后(无论该伤残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伤残程度加重的,我们按加重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其原有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某类意外伤害事故而支付的该类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累计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总额累计达到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