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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4)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 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请见附录)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2.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包括两条)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某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伤残,如果合并其原有的伤残后(无论该伤残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伤残程度加重的,我们按加重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其原有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我们已产生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扣除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累计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总额累计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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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3周岁至25周岁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14)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 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请见附录)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2.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包括两条)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某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伤残,如果合并其原有的伤残后(无论该伤残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伤残程度加重的,我们按加重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其原有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我们已产生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扣除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累计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总额累计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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