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附加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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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大都会人寿
保障利益
大都会附加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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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已给付境内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其居住地域以外的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境内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境内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
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2-已给付境外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外(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境外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
境内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若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其居住地域以外的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境内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境内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境内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和境外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最高为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当达到此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境外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 | 给付比例*保险金额*2 | 若被保险人因在中国境外(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旅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境外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境外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境内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和境外旅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最高为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当达到此限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