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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对应的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Product_7 意外残疾保险金 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对于机能丧失的,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 180 日),无论治疗是否结束,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最终给付对此机能丧失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某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果合并其原有的残疾后,其残疾程度加重的,我们按加重的残疾程度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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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对应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该类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载明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对于机能丧失的,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 180 日),无论治疗是否结束,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最终给付对此机能丧失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较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某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果合并其原有的残疾后,其残疾程度加重的,我们按加重的残疾程度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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