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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

共1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药费用-其他赔偿)*90%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就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1. 若被保险人已就该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获得任何补偿,则我们按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的 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未就该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获得任何补偿,则我们按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 7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3.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治疗延续至附加合同该保险期间届满后,则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延续至该保险期间届满日后 30 日内(含)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上述必要且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是指直接用于诊断治疗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遭受伤害的医疗费用,且该医疗费用应符合被保险人治疗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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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药费用-其他赔偿)*90%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的,我们就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1. 若被保险人已就该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获得任何补偿,则我们按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扣除已获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的 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未就该项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从工作单位、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获得任何补偿,则我们按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 7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3.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治疗延续至附加合同该保险期间届满后,则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延续至该保险期间届满日后 30 日内(含)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上述必要且合理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是指直接用于诊断治疗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遭受伤害的医疗费用,且该医疗费用应符合被保险人治疗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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