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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2014)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 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请见附录)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2.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包括两条)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伤残,如果合并其原有的伤残后(无论该伤残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伤残程度加重的,我们按加重后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其原有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我们已经产生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扣除意外伤残保险金。
  • Product_7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特别给付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的2倍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火车、地铁、轻轨、轮船、9 座以上的客运汽车和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我们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将按同等给付金额进行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特别给付。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按上述“基本保障”规定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总额以该保险期间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给付的基本保障中的各项保险金总额累计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不包括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特别给付金),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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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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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恒安标准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恒安标准年年吉祥意外伤害保险(2014)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 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请见附录)中所列伤残,我们根据评定标准和伤残评定原则对其伤残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 180 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评定,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伤残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2.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包括两条)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包括两次)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伤残,如果合并其原有的伤残后(无论该伤残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伤残程度加重的,我们按加重后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其原有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我们已经产生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我们将扣除意外伤残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特别给付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的2倍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运营的火车、地铁、轻轨、轮船、9 座以上的客运汽车和民航班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我们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将按同等给付金额进行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特别给付。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按上述“基本保障”规定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总额以该保险期间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给付的基本保障中的各项保险金总额累计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不包括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特别给付金),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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