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栏已满,您可以删除一些产品再添加哦!
保险产品对比(1/3)关闭

平安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意外医疗保险金 合理治疗费用-100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 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 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 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暂无价格
  • 1年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0周岁至70周岁

保障利益

平安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医疗保险金 合理治疗费用-100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 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 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 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方案 产品咨询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