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人寿附加乐程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英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中英人寿附加乐程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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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 7.2),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身故前,已领取以下第 2 项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将先扣除该项已领取的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伤残,并达到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附件)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我们按附件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附件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各项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项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 1 级)计算。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附加合同附件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则我们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且我们之前已给付了给付比例较低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之前任意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高于或等于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上述第 1 项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第 2 项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保险金金额的 2 倍 |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见 7.3)轨道公共交通工具(见 7.4)、公共汽车(见7.5)、水上公共交通工具(见 7.6),或在驾驶(见 7.7)或乘坐私家车(见7.8)、租用车(见 7.9)、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见 7.10)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见 7.11),按本条第 1 项或第 2 项有关约定我们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我们将按等同于本条第 1 项或第 2 项实际给付保险金的金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见 7.12)时遭遇交通意外伤害事故,按本条第 1 项或第 2 项有关约定我们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我们将按等同于本条第 1 项或第 2 项实际给付保险金金额的 2 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九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如果被保险人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见 7.13)的发生而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按本条第 1 项或第 2 项有关约定我们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我们将按等同于本条第 1 项或第 2 项实际给付保险金额的金额给付九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九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保险金。无论被保险人在本公司参保一份或多份《中英人寿附加乐程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本项保险责任,累计以人民币 100 万元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同时符合上述第 3 项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和第 4 项九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保险金。 |
意外身故关爱金 | 保险金额的 48% | 按本条第 1 项有关约定我们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48%给付意外身故关爱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关爱金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领取: (1) 每月领取:我们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单周月日起,在每个保单周月日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2%给付意外身故关爱金,连续给付两年,共计二十四次; (2) 一次性领取。 如果您没有选定身故关爱金领取方式,我们将以每月领取方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