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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二到七级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附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二到七级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也视为前次残疾),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 Product_7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医疗保险金 合理治疗费-100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在意外事故发生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日内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治疗开始之日起3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 遗体遣送费保险金 合理费用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突发急性病而身故,并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的,本公司就其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遗体遣送费保险金额为限。遗体遣送费具体包含下列情形:
    (1)遗体转送回经常居住地:包括运送被保险人的遗体至其经常居住地的费用、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2)遗体火化和转送骨灰回经常居住地:包括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火化的费用、骨灰盒的费用及骨灰盒转送回经常居住地的费用;
    (3)就地安葬: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就地安葬的相关费用。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 但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身故的,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其遗体遣送发生的合理费用扣除依法应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后的余额为限。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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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平安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平安旅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二到七级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附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二到七级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也视为前次残疾),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医疗保险金 合理治疗费-100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在意外事故发生或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日内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治疗开始之日起3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遗体遣送费保险金 合理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突发急性病而身故,并需进行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的,本公司就其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遗体遣送费保险金额为限。遗体遣送费具体包含下列情形:
(1)遗体转送回经常居住地:包括运送被保险人的遗体至其经常居住地的费用、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2)遗体火化和转送骨灰回经常居住地:包括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火化的费用、骨灰盒的费用及骨灰盒转送回经常居住地的费用;
(3)就地安葬: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就地安葬的相关费用。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 但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身故的,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其遗体遣送发生的合理费用扣除依法应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后的余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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