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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意外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主险合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中所列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投保人所在地使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以下简称"附表2")作为残疾鉴定标准,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乘以附表2中所列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参照附表1或附表2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或附表2中所列一项以上残疾的,本公司将给付对应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项目合并前次残疾项目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和续保前已有残疾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1或附表2中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公司对同一个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同一个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投保本项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并自发病之日起1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突发疾病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投保本项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主险合同《Ⅲ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3")所列烧烫伤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烧烫伤基本保险金额乘以附表3中所列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应在烧烫伤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对其烧烫伤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3中所列一项以上烧烫伤的,本公司将给付对应各项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之和。如果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若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项目合并前次烧烫伤项目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程度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投保前和续保前已有烧烫伤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3中所列的烧烫伤视为已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公司对同一个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烧烫伤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同一个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烧烫伤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此项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投保本项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到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保险、其他第三方等相关途径获得的补偿及本主险合同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而经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主险合同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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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幸福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幸福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主险合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中所列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投保人所在地使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以下简称"附表2")作为残疾鉴定标准,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乘以附表2中所列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参照附表1或附表2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或附表2中所列一项以上残疾的,本公司将给付对应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项目合并前次残疾项目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和续保前已有残疾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1或附表2中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公司对同一个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同一个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投保本项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并自发病之日起1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突发疾病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本项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投保本项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主险合同《Ⅲ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3")所列烧烫伤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烧烫伤基本保险金额乘以附表3中所列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应在烧烫伤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对其烧烫伤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3中所列一项以上烧烫伤的,本公司将给付对应各项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之和。如果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若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项目合并前次烧烫伤项目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程度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投保前和续保前已有烧烫伤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3中所列的烧烫伤视为已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公司对同一个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烧烫伤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同一个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烧烫伤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此项责任为可选责任,若投保本项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到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投保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保险、其他第三方等相关途径获得的补偿及本主险合同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而经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主险合同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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