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幸福人寿
- 投保年龄: 30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幸福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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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故的,我们按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1:《人身保 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1")。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卫生行 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一项以上的,我们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本主险合同第2.4条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医疗费用-免赔额 | 本项为可选保险责任,如选择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我们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医院治疗,我们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投保地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个人和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我们仅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扣除该项补偿后的余额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上述限额时,本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本 | 住院日数*每日补贴金额 | 此项为可选保险责任,如选择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我们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以乘客身份乘坐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日数乘以约定的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且累计给付补贴日数以180日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