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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意外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附表一”中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项目合并前次残疾项目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残疾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一”中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 Product_7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二:《Ⅲ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二”)。
    被保险人应在烧烫伤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其烧烫伤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二”中所列一项以上烧烫伤的,我们将给付对应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如果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若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项目合并前次烧烫伤项目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程度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投保前已有烧烫伤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二”中所列的烧烫伤视为已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我们给付上述三项保险金的累计金额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给付的上述三项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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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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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幸福人寿
  • 投保年龄: 16 至65 周岁

保障利益

幸福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附表一”中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项目合并前次残疾项目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残疾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一”中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二:《Ⅲ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二”)。
被保险人应在烧烫伤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其烧烫伤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二”中所列一项以上烧烫伤的,我们将给付对应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如果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若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项目合并前次烧烫伤项目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程度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投保前已有烧烫伤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二”中所列的烧烫伤视为已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我们给付上述三项保险金的累计金额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给付的上述三项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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