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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龙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共6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中所列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中所列一项以上残疾的,本公司将给付对应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项目合并前次残疾项目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残疾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1中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公司对同一个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本保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保险、其他第三方等相关途径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及本主险合同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且自突发急性病之日起5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本保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保险、其他第三方等相关途径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及本主险合同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突发急性病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且自发作之日起7日内因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遗体处理费用保险金 实际支出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原因身故,对于身故后发生的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本公司按实际支出给付遗体处理费用保险金。给付金额最高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遗体处理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暂无价格
  • 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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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幸福人寿
  • 投保年龄: 3周岁至75周岁

保障利益

幸福龙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中所列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中所列一项以上残疾的,本公司将给付对应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项目合并前次残疾项目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残疾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1中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公司对同一个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本保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保险、其他第三方等相关途径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及本主险合同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且自突发急性病之日起5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该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本保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商业保险、其他第三方等相关途径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及本主险合同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突发急性病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且自发作之日起7日内因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遗体处理费用保险金 实际支出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原因身故,对于身故后发生的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本公司按实际支出给付遗体处理费用保险金。给付金额最高以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遗体处理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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