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幸福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幸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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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特别给付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①被保险人在载客用轿厢式升降机内(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烧烫伤,我们在给付上述一至三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进行特别给付。 ②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有营运执照且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时,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烧烫伤,我们在 给付上述一至三项保险金后再按同??金额进行特别给付。 ③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时,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烧烫伤,我们在给付上述一至三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的2倍进行特别给付。 ④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烧烫伤,我们在给付上述一至三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的3倍进行特别给付。 上述特别给付部分对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不产生影响。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中所列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附表1中所列一项以上残疾的,本公司将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项目合并前次残疾项目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残疾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1中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Ⅲ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2)所列烧烫伤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2中所列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应在烧烫伤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其烧烫伤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2中所列一项以上烧烫伤的,本公司将给付对应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如果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若本次意外伤害 事故导致的烧烫伤项目合并前次烧烫伤项目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投保前已有烧烫伤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2中所列的烧烫伤视为已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我们按照上述规定对每一个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对同一个被保险人给付上述三项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除另有约定外,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