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光大永明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光大永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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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残,且伤残程度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等级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以第一百八十日当日的身体伤残程度作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依据。 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则只按照最重的一个伤残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几处伤残等级相同,则在该伤残等级之上晋升一级作为赔付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同一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的,本公司按照伤残等级程度较严重的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体不同部位伤残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次意外伤残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已依本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两项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