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嘉和A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光大永明
- 投保年龄: 18至50周岁
保障利益
光大永明附加嘉和A意外伤害保险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基本保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残,且伤残程度符合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等级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标准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以第一百八十日当日的身体伤残程度作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依据。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则只按照最重的一个伤残等级标准进行赔付;如果几处伤残等级相同,则在该伤残等级之上晋升一级作为赔付标准,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同一部位伤残的,若后次伤残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的给付金额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伤残保险金。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赔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1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已发生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我们在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时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一倍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一倍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额*2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法定节假日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两倍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额*4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给付四倍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别提示您: 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同时符合本条第二至第五款保险责任的,我们仅承担其中一项保险责任,受益人有权选择其中一项保险责任进行理赔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