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光大永明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光大永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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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额 |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或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基本保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 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 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 残疾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以后的身 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意 外事故导致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不同部位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基本保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本公司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对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本公司给付各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累积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