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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以下两者之最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影响。
    a)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示比例对应的保险金额(具体见下表);
    b)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身故时被保险人年龄
    不满一周岁
    (不含一周岁)
    一周岁至两
    周岁(不含两周岁)
    两周岁至三
    周岁(不含三周岁)
    三周岁至四
    周岁(不含四周岁)
    四周岁及以上
    基本保险金
    额调整比例
    20% 40% 60% 80% 100%
  • Product_7 重疾保险金 已交保费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满期给付金 基本保额 [详细条款]
    若我们已经按照主合同的规定给付了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者身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在被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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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德安联
  • 投保年龄: 出生后满7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中德安联附加安康长福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额*给付比例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满后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以下两者之最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的影响。
a)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示比例对应的保险金额(具体见下表);
b) 被保险人首次出现症状或体征时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
身故时被保险人年龄
不满一周岁
(不含一周岁)
一周岁至两
周岁(不含两周岁)
两周岁至三
周岁(不含三周岁)
三周岁至四
周岁(不含四周岁)
四周岁及以上
基本保险金
额调整比例
20% 40% 60% 80% 100%
重疾保险金 已交保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症状或体征,或者在等待期内按本附加合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初次确诊为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仅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满期给付金 基本保额 若我们已经按照主合同的规定给付了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者身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在被附加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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