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 投保年龄: 16 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华夏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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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给付比例*保险金额 | 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见附件)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项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患急性病,且自患病之日起7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遗体遣送费保险金 | 实际支出的遗体遣送费 |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导致身故,并需死亡处理或遗体遣送的,我公司就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给付遗体遣送费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遗体遣送费保险金额。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50元 |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就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5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我们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载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二、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发生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不能超过本合同载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已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 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处取得了补偿,我们仅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