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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已领取额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在其住所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意外伤残保险金 给付比例*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在其住所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险伤残评定标准》(见附件)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项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我们承担的意外伤残保险责任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一、若被保险人在其住所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二、若被保险人在其住所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意外伤害进行治疗至本合同期限届满日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含第30日)。
    三、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若被保险人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或民用燃气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处取得了补偿,我们仅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对于与被保险人共同居住的且受本合同保障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无论一人还是多人在被保险人住所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意外伤害,我们对其承担的上述每一项保险责任均以本合同上载明的对应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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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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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华夏人寿

保障利益

华夏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已领取额
一、若被保险人在其住所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民用燃气意外事故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给付比例*保险金额
一、若被保险人在其住所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险伤残评定标准》(见附件)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项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我们承担的意外伤残保险责任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一、若被保险人在其住所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二、若被保险人在其住所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意外伤害进行治疗至本合同期限届满日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含第30日)。
三、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若被保险人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或民用燃气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处取得了补偿,我们仅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对于与被保险人共同居住的且受本合同保障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无论一人还是多人在被保险人住所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意外伤害,我们对其承担的上述每一项保险责任均以本合同上载明的对应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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