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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安行长期Ⅱ意外伤害保险

共7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年度的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 Product_7 意外残疾保险金 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等于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本合同随之终止。
  • Product_7 意外全残额外保险金 年度的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第一级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本合同的第一、二、三、四、五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分别为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 100%、105%、110%、115%、120%;若本合同续保,则续保后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均为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 125%。
  • 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身故保险金 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其利息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额外给付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其利息;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 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残疾保险金 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等于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本合同随之终止。
    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
  • 公共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公共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其利息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额外给付公共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其利息;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 Product_7 公共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 公共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
    付比例乘以公共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公共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等于公共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本合同随之终止。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身故或残疾,其相应的第一、二、三款保险金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时年龄                相应保险金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或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公共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二倍。
暂无价格
  •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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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宏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中宏安行长期Ⅱ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年度的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意外残疾保险金 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等于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本合同随之终止。
意外全残额外保险金 年度的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第一级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该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
本合同的第一、二、三、四、五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分别为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 100%、105%、110%、115%、120%;若本合同续保,则续保后本合同的每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均为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 125%。
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身故保险金 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其利息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额外给付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其利息;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残疾保险金 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等于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本合同随之终止。
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
公共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公共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其利息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额外给付公共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其利息;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公共航空意外残疾保险金 公共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
付比例乘以公共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额外给付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公共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等于公共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本合同随之终止。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身故或残疾,其相应的第一、二、三款保险金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时年龄                相应保险金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或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公共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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