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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团体驾校人员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批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给付特别条款 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本意外伤残给付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本合同意外身故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批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Ⅲ 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批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在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导致附表一及附
    表二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伤残并身故,则本公司不予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仅按 2.3.1意外身故给付。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批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特别条款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本意外伤害医疗给付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本合同意外身故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批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
    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约定,并在保险单、批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部分为限。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批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特别条款 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住院津贴日额 [详细条款]
    本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本合同意外身故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批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保险单、批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30日为限。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累计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 责任的延续 [详细条款]
    对机动车驾驶学员,如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未能通过全部考试科目,仅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一”),若该被保险人在全部考试科目通过之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仍按本合同保险单、批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所载的
    该被保险人每一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责任延续最长不超过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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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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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在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机动车驾驶的人员或教授机动车驾驶技术的教练人员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团体驾校人员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批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给付特别条款 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本意外伤残给付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本合同意外身故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批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Ⅲ 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批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在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导致附表一及附
表二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伤残并身故,则本公司不予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仅按 2.3.1意外身故给付。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批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特别条款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本意外伤害医疗给付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本合同意外身故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批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
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约定,并在保险单、批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部分为限。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批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特别条款 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住院津贴日额
本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本合同意外身故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批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保险单、批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30日为限。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累计给付日数以 180 日为限。
责任的延续
对机动车驾驶学员,如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未能通过全部考试科目,仅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一”),若该被保险人在全部考试科目通过之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仍按本合同保险单、批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所载的
该被保险人每一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责任延续最长不超过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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