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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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给付 | 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给付特别条款 | 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本意外伤残给付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意外身故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Ⅲ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所列伤残项 目之一,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伤残并身故,则本公司不予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仅按 2.3.1意外身故给付。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积给付的意外伤残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在意外身故给付保险责任终止的同时,本特别条款的保险责任也即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