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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民用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见 7.3)遭受意外伤害(见 7.4),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残疾项目,我们根据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乘的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按其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且不同残疾项目不属于同一器官部位的,我们将按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残疾保险金。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器官部位时:若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同,我们仅按其中一项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我们仅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不同器官部位残疾的,我们将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同一器官部位残疾,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仅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给付比例高,则我们将在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给付相应的差额;若之前残疾项目所属等级给付比例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我们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累计达到本主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在医疗机构(见 7.5)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我们按照其每次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 100 元后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赔付(包括本公司对此保险事故的赔付)及其他第三方获得赔偿,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赔偿后,按照前款约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自每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我们将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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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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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农银人寿

保障利益

农银民用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见 7.3)遭受意外伤害(见 7.4),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残疾项目,我们根据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按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与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乘的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按其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程度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明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且不同残疾项目不属于同一器官部位的,我们将按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残疾保险金。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器官部位时:若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相同,我们仅按其中一项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各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我们仅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不同器官部位残疾的,我们将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同一器官部位残疾,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仅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给付比例高,则我们将在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给付相应的差额;若之前残疾项目所属等级给付比例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我们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累计达到本主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医疗保险金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在医疗机构(见 7.5)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我们按照其每次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 100 元后给付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赔付(包括本公司对此保险事故的赔付)及其他第三方获得赔偿,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赔偿后,按照前款约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自每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在医疗机构治疗并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我们将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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