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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A 款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Product_7 意外残疾给付 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积给付的意外残疾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暂无价格
  • 自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的二十四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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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A 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给付 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积给付的意外残疾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达到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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