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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和泰安心贷意外伤害保险 B 款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7.2)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Product_7 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
    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暂无价格
  • 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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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和泰安心贷意外伤害保险 B 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7.2)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
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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