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和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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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和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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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 | 在约定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7.4)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在约定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 乘以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伤残并身故,则本公司不予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依据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每类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以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