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和顺特殊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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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和顺特殊交通工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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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 在约定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7.11)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在约定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伤残并身故,则本公司不予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依据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每类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以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可选) |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 本保险责任是在已投保 2.4.1和 2.4.2责任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责任,若本项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项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 在约定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 7.12)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见 7.13)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给付比例给付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各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取得补偿,本公司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公司依据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每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以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可选) | 对应的住院津贴日额*实际住院日数 | 本保险责任是在已投保 2.4.1和 2.4.2责任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责任,若本项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则本项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 在约定的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所载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住院津贴日额乘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见 7.14)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本公司依据本合同对被保险人每类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高以 180日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