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B 款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B 款 | ||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取 2.3.2所述残疾保险金,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全部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
残疾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身体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则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到达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