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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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农银人寿
保障利益
农银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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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每次以驾驶员身份驾驶自驾车或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约定交通工具类别中的指定交通工具的,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见 7.2),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相应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伤残保险金 | 给付比例*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每次以驾驶员身份驾驶自驾车或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约定交通工具类别中的指定交通工具的,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其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