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节假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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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节假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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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给付 | 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给付 |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Ⅲ 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在合并该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已存在的伤残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应扣除事故发生前已存在的伤残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特别条款 | (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 本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上载明,则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仅以约定范围内费用未取得补偿的剩余部分为限。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给付特别条款 | 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 | 本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上载明,则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保险单上所载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 30 日为限。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给付日数最高以 90 日为限,每一保单年度累积给付日数最高以 180 日为限。每次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的期间;但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及其引发的并发症而住 进医院两次(含)以上,若其前次住院出院之日与下次住院治疗入院之日间隔期间未超过 90 日,视为同一次住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