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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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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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身故给付 | 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给付 | 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Ⅲ 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所载的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在合并该事故发生前(含本合同订立前)已存在的伤残后,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应扣除该事故发生前的已发生的伤残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身故和伤残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该类责任有效期间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