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栏已满,您可以删除一些产品再添加哦!
保险产品对比(1/3)关闭

阳光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B款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8.1)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意外伤残保险金 10万元*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则我们按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
    险金,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 最高给付金额 [详细条款]
    任何一项或数项保险金给付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加入对比
¥ 900 元/年 (趸交)

轻松3步,获得3家保险公司投保方案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阳光人寿

保障利益

阳光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B款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10万元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 8.1)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10万元*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则我们按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若合并事故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本次事故发生前(含本附加合同订立前)的伤残,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
险金,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最高给付金额
任何一项或数项保险金给付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费测算 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测算准确的价格 ×
确定
保险方案 产品咨询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