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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旅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共2项保障

  • Product_7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以下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承担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自踏入汽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2)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道路交通工具期间,即被保险人踏入汽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门止这一期间。
    (3)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或轮船,自踏入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舱门或轮船
    船体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4)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自踏入班机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1)、(2)、(3)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4)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Product_7 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详细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以下情形下的特定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承担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
    (1)乘坐高速列车:自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从事商业运营的高铁、动车、磁悬浮列车,自进入列车的车厢时起至走出列车的
    车厢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乘公共电梯: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搭乘载客用升降机或手扶电梯(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被保险人作为电梯操作人员、安装人员或修理维护人员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1)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
    因身故,除按照 2.3.1 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四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2)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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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意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59周岁

保障利益

中意附加旅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以下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承担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自踏入汽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2)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道路交通工具期间,即被保险人踏入汽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门止这一期间。
(3)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或轮船,自踏入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舱门或轮船
船体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4)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自踏入班机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1)、(2)、(3)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4)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以下情形下的特定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承担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
(1)乘坐高速列车:自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从事商业运营的高铁、动车、磁悬浮列车,自进入列车的车厢时起至走出列车的
车厢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乘公共电梯: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搭乘载客用升降机或手扶电梯(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被保险人作为电梯操作人员、安装人员或修理维护人员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1)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
因身故,除按照 2.3.1 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四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2)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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