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乐怡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意人寿
-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与保险期间之和不超过70周岁
保障利益
中意附加乐怡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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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特别关爱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5%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特别关爱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9.2)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在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类别进行评定后,我们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存在的意外伤害所致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我们将按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本附加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累计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道路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2 | 若被保险人在以下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我们除按 2.3.2.1 款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 还将根据 2.3.2.1 款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道路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道路交通工具(9.3),自被保险人踏入汽车或列车车门起至走出汽车或列车车门止这一期间;
(2)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道路交通工具(9.4),自被保险人踏入汽车车门起至走出汽车车门止这一期间。 |
道路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 若被保险人在以下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我们除按 2.3.2.2 款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道路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道路交通工具,自被保险人踏入汽车或列车车门起至走出汽车或列车车门止这一期间;
(2)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道路交通工具,自被保险人踏入汽车车门起至走出汽车车门止这一期间。
同一被保险人的道路交通意外身故及道路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3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起至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类别,我们除按2.3.2.1款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根据2.3.2.1款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的200%向被保险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3 | 若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我们除按 2.3.2.2 款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同一被保险人的航空意外身故及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为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
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