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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 e 路相伴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共4项保障

  • Product_7 意外伤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 2.3 所述的(1)、(2)情形下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 Product_7 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 2.3 所述的(1)、(2)情形下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 Product_7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2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 2.3 所述的(2)情形下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除按 2.3.1.1 款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根据 2.3.1.1 款计算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Product_7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详细条款]
    若被保险人在 2.3 所述的(2)情形下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除按 2.3.1.2 款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
    保险金后的余额。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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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中意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中意 e 路相伴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意外伤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在 2.3 所述的(1)、(2)情形下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 2.3 所述的(1)、(2)情形下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2
若被保险人在 2.3 所述的(2)情形下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除按 2.3.1.1 款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还将根据 2.3.1.1 款计算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若被保险人在 2.3 所述的(2)情形下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除按 2.3.1.2 款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
保险金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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