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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世纪安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共3项保障

  • Product_7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 [详细条款]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5)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Product_7 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二)”所列残疾程度之一,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交通事故导致同一器官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Product_7 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 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详细条款]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三)”所列部位III度烧伤,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部位烧伤者,我们给付各项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且烧伤面积不同时,以较大面积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面积较大,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面积较大,则不再给付后次的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以上规定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及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暂无价格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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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世纪安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5)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二)”所列残疾程度之一,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或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交通事故导致同一器官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 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三)”所列部位III度烧伤,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部位烧伤者,我们给付各项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且烧伤面积不同时,以较大面积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面积较大,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面积较大,则不再给付后次的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以上规定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及交通工具意外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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