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睿智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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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4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附加睿智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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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3)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该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100)*90%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6.4)进行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超过人民币 100 元的医疗费用,按照超过部分医疗费用的 9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将从应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 10%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