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日至80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团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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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 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3)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一)” 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二)”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给付某类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本公司按照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后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本公司按以上规定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及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