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0岁至65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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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3)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其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以上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之和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20% | 被保险人因突发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并自该突发疾病发生之日起 10天内以该疾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其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医疗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100元 | 被保险人因突发本条款列明的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6.4)治疗,本公司就该疾病或事故发生之日起30 天内被保险人所发生的超过 100 元的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医疗保险金达到约定的医疗保险金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中上述费用仅限于在国内的治疗费用;出境旅游中上述费用限于在出境旅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治疗费用。其中国内的药费仅限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药品,国外的药费仅限于医生处方所指定的药品。 |
遗体遣送费用 | 实际发生的遗体运送回居住地的遣送费用 | 被保险人因突发本条款列明的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并符合本条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按其实际发生的遗体运送回居住地的遣送费用给付保险金,但保险金给付以合同约定的本项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