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对比
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16周岁至64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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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将予以扣除,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公司对以上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之和以保单载明的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