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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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合众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合众附加综合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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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实际医疗费用-100)*90% |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 6.5)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 6.6)进行治疗,我们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 100 元的部分按 90%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规定。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将从应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我们按以上规定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